《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对于涉案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有三种裁定结果:
第一种是,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为被害人所有,法院应当裁定将其返还被害人。
第二种是,如果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将财产返还原所有人或其他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财产权属于公民基本的、重大的权利,因此,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认定应当与普通刑事案件定罪相同,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于此,“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另一种情形是在证明违法所得的证据不足时,按照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推定,即推定该财产为其合法财产。在这两种情形下,法院都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将财产返还原所有人或其他人。第三种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而且不属于其他
人合法所有,法院应当作出没收的裁决。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但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