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对没收案件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我国没收程序的设计比照普通刑事案件,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
由于没收程序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在利害关系人不服没收裁决结果情形下,赋予其上诉权是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财产继承人为了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有权上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为了保护其合法权利,其近亲属也有上诉权。如果没收程序中有被害人,而且被害人认为涉案财产属于其合法所有,但是法院裁决予以没收,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应当有上诉权。这与普通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法律仅赋予其请求抗诉权不同。在公诉案件中,按照主流诉讼理念,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个人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求刑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同时为了防止被害人出于报复情感,滥用诉权,法律仅赋予其请求抗诉权。但是,在没收程序中仅处理财产问题,并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所以,当被害人认为法院裁定没收的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其个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其上诉权。同理,如果在公告期间,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并主张涉案财产为其合法所有,而法院裁决没收该财产,此利害关系人也应当有权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由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件,并作出最终的裁定。
没收程序中的检察机关与普通程序中的地位相同,同样行使法律临督职能。没收程序中的检察机关与普通程序中的地位相同,同样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行使法律监督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可以在5 日以内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应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有三种裁定结果:
(1)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在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认为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
一并作出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若法院生效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确有错误,则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最高人民检察、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