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收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有两种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没收财产程序审理终止,而与之有关的普通刑事程序得以恢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潜逃,在其被抓获后,侦查程序继续进行,相关财物的处理也随对“人”的处理程序一并进行。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潜逃.在其被抓获后,检察机关恢复审查起诉程序,相关财物也应一并处理,与此同时,没收案件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潜逃并被抓获,法庭应当对整个案件恢复审理,对被告人和相关财物一并作出相应的裁决,而没收案件审理程序终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l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