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对于在没收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侵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由于没收案件程序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因此,没收案件的国家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范畴。
《国家赔偿法》第1 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款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该条规定了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处理方式,即应当予以返还或者赔偿。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如果因为没收程序的错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则国家应当予以赔偿。这与《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基本一致。没收案件的具体赔偿程序也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