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暴力性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往往由公安机关首先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并且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医疗的申请。强制医疗不仅关系到对行为人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且还涉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以及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所以一般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在7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m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问不计人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扁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 日以内书面说明不肩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在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虽然认定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过鉴定,被告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法院就应当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为该被告人还符合“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条件,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医疗的措施。这种做法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j但是,在由法院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情况下,也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即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其辩护人除了对被告人有无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进行辩护外,还应当有权对“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进行申辩。因为强制医疗不仅仅是对精神病人的医疗,还涉及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在法院对行为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之前,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为了防止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安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如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或者专门机构看管、治疗等。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