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组织
我国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在审理时可以由独任法官审判。但是,强制医疗案件除了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还要查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因精神病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现在仍因精神病而具有社会危险性必须予以强制医疗。这些情况的判断往往比较疑难、复杂,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显然不合适。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告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由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称为“被申请人”;如果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法院可能对其决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称为“被告人”。只要可能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法院就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这是因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很可能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自己不能有效行使有关的诉讼权利。而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负有保护职责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由于和被代理人存在保护和被保护的特殊关系,应当有权利也有义务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参与案件审理。因此,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的意志约束。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职责,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对被代理人讯问时的在场权、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权以及裁判生效后的申诉权。当然,对于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定代理人并不能代替被代理人行使,如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供述、辩解或者陈述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还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三)法律援助
诉讼活动涉及很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当事人进行诉讼往往需要专业人士帮助。另外,在诉讼中,一些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剥夺,而且有些诉讼行为依法只有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才有权行使,如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因此,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于当事人有效维护其合法权利十分重要。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和精神病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在诉讼中他们更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为了保护特殊对象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种“强制代理”制度规定很有必要。许多国家也都规定了强制代理制度。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如果被告人疑似是心神丧失的人或心神耗弱的人且没有辩护人时,法院条规定,如果被告人疑似是心神丧失的人或心神耗弱的人且没有辩护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为其选任辩护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38条规定:“辩护人如果没有更早参加刑事案件,则自作出关于指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之时起,辩护人必须参加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诉讼。”
(四)审理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强制医疗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具体来说,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义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同意不开庭审理。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五)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另外,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经过审理,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除受理审查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以外,法院也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决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在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则应当适用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对该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认为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则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认为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六)审理期限
强制医疗案件设计一个合理的审限,对于及时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督促法院及时处理案件,保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均有重要意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法院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此处“1个月”的理解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判期限的方式计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按照此解释精神,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白收到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的申请书起算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审理程序中止的,或者由于被申请人、被告人更换诉讼代理人延期审判的,此期限不应计算在审限以内,,
(七)对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
强制医疗程序不仅应赋予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而且还应当赋予他们程序上的救济权,即对于法院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对此决定进行再次审查,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问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比照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也应实行两审终审制,由上级法院受理不服下级法院的决定提起的复议,对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救济和监督。在强制医疗案件中,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被害人。如果被申请人认
为自己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权要求上一级法院复议。同样,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从保护被申请人的角度考虑,认为强制医疗的决定错误,也有权申请复议,.另外,由于受被申请人暴力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强制医疗错误,而应当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也有权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认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如果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从而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并对案件进行审理得H{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