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采取的强制治疗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由于该措施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在适用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性和必要性原则。如果精神病人精神已经恢复正常或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失去了强制医疗的前提和必要性。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发现该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就应当对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使其恢复人身自由,回归社会。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按照最高法《解释》,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于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同的6个月后再次申请,因此复查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