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对此,《刑法》第6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需要依照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都适用中国刑法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权的独立,当然包括司法权的独立。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因此,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和影响,也不接受任何不平等的歧视或限制,更不允许在我国境内存在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的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