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首先,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情况减免处罚。所谓“没有造成损害”,应理解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所谓“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一是因为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社会危害性减小;二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小;三是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促使犯罪悬崖勒马,从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