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丛勇、劝说、利诱或者其他办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二)教唆犯的认定

1、按照刑法理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位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理解错误,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犯教唆者的情况。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犯不能依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三)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按照刑法理论,“被教唆的人没有饭被教唆的罪”一般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