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管辖

   ()侦查管辖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51355条的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按以下情形办理:(1)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3)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

   ()审判管辖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立法上造成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享有诉讼权利的不平等,而且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多,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将使其难以承担,因此,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下放给基层人民法院,由此,涉外刑事案件除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进行第一审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2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犯其他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涉外刑事案件,如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疑难复杂、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案件,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