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处罚

处罚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换言之,只有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单位实施的危害性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即使事实上是由所谓单位集体实施的,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例如,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所以,对于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信用卡诈骗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外,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刑法第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分为两种情况:(1)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2)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以及单位犯罪的特点,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即有些犯罪法条表述为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于是,刑法第31条后段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双罚制的,就实行单罚制。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1)对并非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不实行双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实行双罚(参见刑法第137条);(3)虽然属于单位犯罪,但因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因而不实行双罚,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161条对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股东的利益,如果再对公司判处罚金,会进一步损害股东的利益。此外,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