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

根据《刑法修正(八)》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