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144条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4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