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观方面的情节,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情节;既包括案中情节,也包括案外情节。总的来说,情节较轻的,才能适用缓刑。判断犯罪情节较重,以犯罪人是否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考察指标。(1)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所判处的刑罚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都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有悔罪表现。即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代罪行,在审判过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无再犯可能性。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并不是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犯罪人也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罪犯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重新开始社会生活。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上述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此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是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共同犯罪的积极推动者,对上述两种人不执行所判的刑罚,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