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亦称普通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见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四个:(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注意,这里仅有刑种而没有刑期的限制。(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主体条件:犯罪分子应为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可见,单位和未成年人是不成立累犯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自身只能判处罚金,不符合累犯的刑度条件(当然对于其相关责任人仍可成立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2.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几个疑难点。(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2)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才计算呢?应当以主刑为准。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3)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成立累犯”?最主要的问题是“不满18周岁”是指犯前罪时还是指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如15周岁参与抢劫被判2年,17岁时刑满释放,若17岁半时又实施重大盗窃案,此时不成立累犯是没有任何疑义的。问题是若释放后过了二三年即20岁的时候又实施了重大盗窃案,此时能否作为累犯论处?这种情形比前类情形跟为常见和典型。对此,应该认为也不成立累犯,也就是说,“不满18周岁不成立累犯”应为指前罪不满18周岁(当然后罪不满18周岁更不成立累犯了),或者前后有一罪是在不满18周岁时实施的,就不成立累犯。理解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当然解释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