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称为特别累犯或特殊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1.前后两个罪犯罪性质是特定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特殊累犯不再仅限于前后罪为国家安全犯这一种类,还包括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前后犯罪只要属于这三类犯罪之一的,该犯罪分子即成立即为特殊累犯。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的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例如,数年前行为人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犯罪,刑满释放后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论前后两罪的刑度条件和时间间隔如何,即以特殊累犯论处。注意: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在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毒品再犯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