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单位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因此,自首和坦白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的态度范畴。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对于一般自首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前提不同,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罪行;而坦白则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2.对于特别自首与坦白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属于自首,反之则是坦白,因为坦白者所供述的是已经被指控的本人之犯罪事实,即该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经有所掌握。上述区别表明,自首和坦白反映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程度有所不同,自首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修正案(八)》虽然也将坦白作为法定情节,但对于自首和坦白的从宽程度则作了区分:自首作为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依不同情形分别有从亲、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可能,而坦白一般是可以从轻处罚,若因其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则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