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及认定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立功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之分,给予从宽处罚的原则也因此而有所不同。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得以侦破查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为标准。2.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的问题。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则是自首的应有要求,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犯之外的其他行为,则是立功,也就是说,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关键看其所交代的是否为共犯行为。3.立功具有亲为性,即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的,不应认定为立功表现。4.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应作出必要的限制。根据上述意见,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如通过贿赂、暴力、胁迫等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向其提供的;(2)犯罪分子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三)对立功者的处罚。立功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立功的处罚与自首一样具有相似的层次性: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