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2条至第31条规定了对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内

容如下:

   (1)赔偿请求人应首先向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受理赔偿请求的是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其中人民法院受理赔偿请求分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法院,二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在决定赔偿事宜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引入协商制度,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使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程序和赔偿方案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5)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问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白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6)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8)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举证制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9)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10)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1)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2)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1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产的;第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具体规定赔偿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1 13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就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国家赔偿制度更加丰满,使受害者的权利有所加强,也明确了赔偿案件的程序,便于赔偿委员会在双方举证基础上顺利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