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了赔偿方式,主要内容是:

   1.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包括:侵犯人身权造成损害的;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当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上述赔偿费用,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2.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有必要对精神损害加以赔偿。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下述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7)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9)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10)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赔偿计算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赔偿规定了具体而便于操作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q。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我国制定上述标准,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恰当弥补,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二是国家经济和财力能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超过国家的承受能力是不可能使这一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三是便于计算,简便易行。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办法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

或者灭失的,依照第(3)项、第(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刑事赔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 内支付赔偿金。按照这一规定,刑事赔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过去的做法是,国家赔偿金统一由国库支付,每年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该年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但在支付给被害者时先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做法不但手续烦琐,而且容易产生国家赔偿就是侵权机关赔偿的错觉,引发侵权机关抵触心理,一些机关为了逃避或者掩盖责任,设置重重障碍,拒绝赔偿,为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增设障碍。另外,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遮掩侵权事实,甚至采用“私了”的办法支付赔偿金,不到财政部门申请核销。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为了避免将国家赔偿混淆于侵权机关赔偿,更为了使被害者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顺利得到实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将各家侵权机关先行赔付的做法改为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直接赔付的做法,使国家赔偿制度更有利于被害者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