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程序权利涉及刑事诉讼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国际准则。在国际人权公约体系当中,联合国《两权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集中、最全面地规定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的联合国文件。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随着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的发展,对人权保护也逐步完善,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批准和实施联合国《两权公约》,尽管有一定的距离,或者说还需要一定的准备工作,但从总体来说,时机已经趋于成熟。联合国《两权公约》确立的刑事诉讼准则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权利平等原则
《两权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14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平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价值,该原则意味着法律平等地施于每一个人,从而使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包括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不难发现,我国宪法和法律在平等原则方面的规定与联合国《两权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