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公约》第9条规定了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该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具体包括:(1)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2)任何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去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3)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4)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人身自由即居住行动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其重要性仅次于生命权。逮捕是在一定期间内暂时剥夺个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国家固然拥有为制止和追究犯罪而实施逮捕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进行,不能具有随意性,而且一旦发生错误应及时予以补救。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对拘留和逮捕的审查机制。关于对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的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对于《两权公约》规定的司法审查权问题,我国的规定与此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了全面履行《两权公约》义务并更好地保障被逮捕或拘禁的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应逐步完善对拘留或逮捕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