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所作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程序方面的作用,即在经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解决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它要求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带有罪的偏见,而是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以保证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二是实体方面的作用,即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是否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衡量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对于这一条是否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论界观点不一。我们认为,该条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基本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具体体现为:区分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称谓;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明确了疑罪从无原则;取消了免予起诉,统一了定罪权等。这说明我国立法与《两权公约》精神基本一致。但是,我国上述规定与《两权公约》关于无罪推定的表述不相一致,未明确被告人“被视为无罪”或“被推定为无罪”。这种表述的不一致,实质上反映了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程度的差异。另外,在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我国的相关规定与《两权公约》也有一定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