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庚)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白证其罪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有罪;二是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前者是最低标准,后者是进一步要求。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但是,不容否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有关犯罪嫌疑人对于与本案有关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两权公约》的规定相抵触。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规则,也无助于取证行为的合法化、文明化,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过分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供述义务应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