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权

《两权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这一条款对请求复审权的主体、对象以及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审级制度是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及时纠正错误裁判的诉讼机制。复审权是被判定有罪者获得这一纠错机制保障的权利。被判定有罪者对已作出判决中的定罪或者量刑不服,表明该判决可能存在不公正或者对作出该裁决的司法机关失去信任。因此,建立审级制度,赋予被判决有罪人复审权,有利于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判决的审查,切实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其合法权利,并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关于被判定有罪者请求复审权的保障是充分的,包括对于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的复审请求权,完全符合《两权公约》设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