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公约》第14条第4款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还专门就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定了公约、规则和准则,主要包括:《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身体和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根据其特点与成年人区别对待,以保证其有效悔罪自新,纠正其在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失足行为,并保证其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因此,国际人权公约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也给予了特别关注与保障,并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有关于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讯问、审判形式、辩护与羁押等方面。但我国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仍存在不足,如羁押率偏高等,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