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

   《两权公约》第9条第5款规定:“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

   刑事赔偿是由国家对因为发生错误裁判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给予赔偿的司法救济形式,它是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错误处罚的人因此种处罚而受到剥夺或者限制某些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不公正的处罚,身心、财产遭受相当的损失,国家承担赔偿义务,对于弥补这些损失,维护其合法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1994年通过、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刑事赔偿的内容、刑事赔偿的方式和数额以及刑事赔偿的程序。此种规定与《两权公约》的要求和精神基本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