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1.独任制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