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4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①不仅要回避

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3.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4.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