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
(1)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⑦遗产管理人;⑧遗嘱执行人;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10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民诉55条
(2)第二类: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