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58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93条:调解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