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民诉》第56

①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②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民诉》第56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意见》第66条 

①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第56

1)原因: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原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③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2)有证据证明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4)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5)处理:①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