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1)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22个以上诉讼标的同类。

3)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通常是指起诉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1)基本考点:

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②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关联考点: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两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②个人合伙涉诉时,其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③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当事人。

4.继承遗产类案件 

1)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共同原告。

3)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5.共有财产类案件

1)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6. 赡养费诉讼应当追加所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7.共同侵权:原告可以选择起诉部分侵权人或者全部侵权人,对未起诉的侵权人,法院不追加。《侵权责任法》第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