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

2)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