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即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非军人(原告)对军人(被告)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被告)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一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