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因密切联系而取得管辖权 

1)案件:财产权益纠纷,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条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3)牵连关系: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4)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1)案件类型: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违反后果: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