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1)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

3)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