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不能上诉 

2.不适用再审程序,但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独任审理,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民诉》第178

4.管辖:基层法院管辖。

选区所在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被认定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