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形、起算点与公告期间:
情形
起算点
公告期间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①通常是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个月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个月
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3.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