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情形、起算点与公告期间: 

情形

起算点

公告期间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

①通常是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个月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

1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个月

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3.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