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

1.一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24条;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