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原因《民诉》第230

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