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即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3.执行通知 《民诉》第240

发出执行通知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民诉》第241

1)前提: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要求: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文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程序解释》第31

4)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民诉》第242

1)情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措施: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