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6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3.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民诉》第267条
4.邮寄送达:3个月《民诉》第267条
5.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民诉》第267条
6.公告送达:3个月《民诉》第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