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法》第16条 

1)书面形式;

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仲裁法解释》第1

2)仲裁条款;也可以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仲裁法》第16

1)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内容欠缺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仲裁》第18

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特殊规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3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4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5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