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①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②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