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范围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仲裁回避的决定 《仲裁》第36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2)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