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1.调解的启动: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2.调解的结果

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3.调解书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调解与和解不同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

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①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②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