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

1.依当事人申请;《仲裁》第58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

3.法定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前置程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法解释》第27

注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仲裁》第59

6.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仲裁》第6061条 

1)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①情形: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B.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②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法解释》第21

2)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7.重新仲裁的影响 《仲裁法解释》第22

1)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2)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8.部分超裁的处理 《仲裁法解释》第19

1)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

2)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