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24条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74条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
根据调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
制作的仲裁调解书
制作的仲裁裁决书
只能制作裁决书
能否撤销
不能撤销
能够撤销
能够撤销
能否不予执行
不得请求不予执行
可不予执行
不得请求不予执行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